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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调整新农合报销比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北方新闻网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规定,原则上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必须实行即时结报。

    为了让参合农牧民看病就医即时得到医药费用补偿,今年自治区卫生厅规范了即时结报范围,调整了报销比例,同时还增加了2家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至此,我区已有10家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据了解,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规定,原则上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必须实行即时结报。未经患者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的不实行即时结报,但呼和浩特市长期居住,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居住证明的,或因急诊入院治疗的参合农牧民可不办理转院证明,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实行即时结报。凡未办理转院手续,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期间医药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参合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应执行当地政策。

    今年,中央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相应调整为: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1~20000元报销55%,20000元以上报销65%,封顶线60000元。患者户籍地新农合报销封顶线高于60000元的,由当地合管办进行二次补偿。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存在结算等候时间长,部分患者仍需回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等问题,没有完全实现异地即时结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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